这在《俱舍论》颂词中就可找到根据。在《俱舍论》的颂词中提出,无表色的戒体有三种:善戒,恶戒,中间戒。别解脱戒的戒体即属善戒的戒体,萨迦班智达也同样指出“声闻戒体无表色”,智慧妙的《日光疏》中也作了同样的宣说。

  另外,小乘有部认为无表色的戒体充满于全身,智贤律师比喻说,如烈火遍烧森林,林中充满火光一样。佛在小乘有部的经中说,佛能以一切智智照见无表色,但佛在小乘的经部以及大乘中指出,无表色是假立的色法,在二谛中都不存在。

  2、经部 小乘经部分随教经部和随理经部两种,世亲菩萨的《俱舍论自释》中主要宣说随教经部的观点,而随理经部在很大程度上则与大乘随理唯识一致。随教经部认为,将内心烦恼相续,通过僧众以及仪轨的加持转变为清净相续,这个清净相续是别解脱戒。随理经部则认为戒体是心所的一种。

  3、唯识 唯识宗认为万法唯识,心外无境,故不承认戒体为色法,而是一种心所法。因为轮回的根源——烦恼妄念是心法,故应以属于心法的戒体方能对治。心所法有五十一个,戒体是由其中五遍行心所中的造作识及其种子相续两部分组成。

  如只承许戒体是一种心所法,但心所法是刹那的生灭法,第一刹那得戒,第二刹那就失去了,不可能连续存在下去,故应安立其同时也是一种习气,才可以连续。若只承认是种子习气,这样虽能在阿赖耶(识)中成立,但由于破戒后种子习气还是不灭,戒体也就不会失去,然而此显然与事实不符合,故唯识在安立为习气的同时,又安立其为心所法。

  4、中观 中观宗认为戒体是善心,也称为持戒度。

  因为大乘的修行者,甚至登地的菩萨、瑜伽士都必须要具足三乘戒,故大乘弟子同样应受持别解脱戒体。

  第七节、戒律的主次之分

  比丘(尼)戒中最主要的是遣除身口方面的七种严重的自性恶业,即身的杀、盗、淫三种,口的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四种。《戒律三百颂自释》中指出,沙弥戒和居士戒的主要部分是根本戒,次要部分是支分戒,若犯根本罪时有刹那覆藏心,则破根本戒,今生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别解脱戒体,在印度论师所造的《毗奈耶经注疏》中,用比喻说明了戒律中的主次关系:主要戒如院中的芒果,次要戒犹如院子的篱笆。

  在佛弟子中,最主要的就是比丘,接下来是沙弥,最后为居士,相对而言,比丘所受的是圆满戒体。另外从弘扬以及住持佛法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力量就是比丘,这是佛在许多经典中亲口宣说的。但是,如果比丘犯戒,所得的过失也远远大于沙弥、居士(犯根本戒的过失相同)。

  第八节、具足清净别解脱戒的衡量标准

  佛在世时,弟子们持戒非常清净,连支分罪也不犯。但今非昔比,在此所讲的并非是佛在世时所提倡的标准,而是针对末法时代的实际条件而相对提出的清净戒律的标准。

  佛在小乘戒律中严格遮止了饮酒,在此基础上,再不犯四根本罪,其戒律已算清净。佛在《毗奈耶经》中云:“不造四根本罪(他胜罪),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释迦光的《戒律三百颂自释》也作了同样的宣说。智慧妙的《日光疏》、《月光疏》中说:“不破四根本戒的他胜罪,对自性罪十分谨慎,如此则可称其为戒律清净。”又因佛陀曾说:“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茅端滴酒而著口中”,故即使在末法时代,在四根本戒的基础上,也还应严守酒戒。法王如意宝在《教诲甘露明点》中指出:

  根本堕罪与自续,常非并存为净戒。

  自相续中只要不存在根本罪,持戒已属清净。

  因此,末法时代的持戒是否清净,主要是观察能否持守四根本戒,在五明佛学院,不论出家在家,只要持守四根本戒及不饮酒戒,就可算得上戒律清净,可以长住,否则开除出院。

  有人见出家僧人仪表整洁,就认为是守护了净戒,反之则以为不如法,这只了解到戒律的一半。佛在《毗奈耶经》中指出,清净的持戒有世俗不了义和胜义了义这两层含义,在世俗而言,持净戒就是在形相上的如理如法,如穿净衣等;从胜义而言则是清净心相续的烦恼,也即若他的烦恼很少,则表明其持戒很清净。如是观察我们相续就会明了自己持戒是否清净,年轻人着重观察贪心,老年人应着重观察嗔心,同时他们应共同观察痴心,故调伏自心烦恼为守持净戒的标准。否则身穿出家僧衣或手持居士皈依证,仍只是形像而已,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小乘中,犯了根本罪后,下世必然堕入地狱,别无出路,在末法时代中,虽然只把不失坏四根本戒和不饮酒作为衡量戒律是否清净的标准,但若犯了支分罪的学处,且不忏悔清净,虽然未必在下世马上堕入地狱,但仍将在未来世中丝毫不爽地感受相应的苦果。

  第二章、守持别解脱戒的方法

  居士的学处有五种,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但从受持戒律的多少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只受三皈依为三皈依居士,在此基础上受五戒中的一条戒的为一分居士,受二条戒为少分居士,受持三条戒和四条戒的为多分居士,五戒全受称为满分居士。另外还有八戒居士(又称梵行居士),即终身守持八关斋戒者,如印度弘扬唯识的月官论师即终身奉持八关斋戒。在戒律经论中主要宣说满分居士戒的求受仪轨及学处。

  八关斋戒为:1、不杀生;2、不偷盗;3、不淫;4、不妄语;5、不饮酒;6、不坐卧高广大床;7、不歌舞相视、不过往观听,不涂饰香;8、不非时而食。

  第一节、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

  四根本戒和不饮酒戒是别解脱戒中最重要的戒律,只要违犯其中任何的一条,就已不是佛的弟子,也就不堪称为戒律清净的佛的弟子。

  犯根本罪必需全部具足各自的基(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个条件,若只具足其中的一两个条件则不犯根本罪。根本罪、支分罪等程度轻重不同的罪,各自都有特殊的条件,而同时它们又有共同的五个条件,只有在此五个共同条件都具足以及违反了特殊的犯缘基础上,才能确定某个人造了最严重的佛制根本罪。否则,如果只具足其中一两个共同条件,则只是造了支分罪,而并未造下最严重的根本罪。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1)不定时发作型;(2)终生发作型。若在痴狂心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以上五种条件贯通七众弟子以及一切别解脱戒,故称之为五通缘(居士实则为三通缘)。若不具足五通缘,虽然别缘的对境、发心、加行、究竟四支都具足,也不会结罪或只会得支分罪,但肯定得到自性罪。

  第二节、四根本罪与饮酒的不共同犯缘

  十五、 一、断人命(杀生)学处

  7、 1、所破法

  智慧妙在《日光疏》中说,断人命学处的所破法是因杀生而使他人命根受到损害。

  若以前已犯了根本罪而自己仍浑然不觉,直至现在学了戒方才觉察,这时仍有一次挽救的机会,即在觉察时应马上发心坦诚发露,而千万不可将之覆藏,否则便破了根本戒,无法再忏悔清净。发露可在僧众前,也可在持戒严谨的上座前,或发菩提心修金刚萨埵等法忏悔因此现在讲解戒律时,就应把这些基本内容牢记于心。

  8、 2、犯缘

  断人命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在《日光疏》中,把不杀戒的基分为两个方面:人、人胎;他人的相续命根。

  ㈠、 人、人胎。

  人指男、女、黄门。人胎是只具有身、命、意三根,尚未具足眼、耳、鼻、舌、四根的胎儿。据印度《杂阿含经疏》,这阶段有十八个七天,自从具足五根之后(即从127天起)直至老死,都称为人(众生住胎的时间不尽相同,如佛子罗睺罗住胎六年,上座老生比丘住胎六十年,又有住胎一天、一月的,还有无情物上有父母精血而孕育的,这里是就正常情况而言)。若有杀胎儿的发心,以服药等种种堕胎的方法将胎儿杀死后,就会犯下根本罪。

  杀非人与杀旁生都获支分罪,但杀非人获更罪较重。《日光疏》中分析上述三种罪的原因时说:人身珍贵,依人身可产生三宝(十二相成道的佛宝,出家修行的僧宝,佛宝与僧宝相续中的法宝),可获别解脱戒、无漏戒、禅定戒;非人次之,依非人的身体可产生法宝与僧宝,只因无法以非人身成佛,故非人中不可能产生佛宝,虽然依非人还可以有无漏戒与禅定戒,但无法受别解脱戒;旁生最次,因旁生中无法产生三宝,也无法受持此三戒。但杀非人、旁生与杀人一样都犯自性罪。

  ㈡、他人相续的命根。

  即他人连续不断的命根。若是自杀,则犯支分罪,因为只有当自杀者命根断除后,自杀才会究竟完成,而这时自杀者已转入了中阴,生前尽形寿(即一生)所受的别解脱戒戒体已经失去,已无法结成根本罪,故以自杀者死亡之前的发心及加行,而结得支分罪。

  二、发心:杀生的发心分两个方面:想;发心。

  ㈠、想:即对所杀之人、人胎确认无误。若把人误认作稻草人、非人、旁生,或在人中,把甲误认作为乙而杀死,都得支分罪(在四分律中,把甲误认做乙而杀死,犯根本罪)。但假若有见人就杀的总的发心,则杀人究竟后都得根本罪。虽然知道某个旁生、非人是人所幻化,但仍故意将他杀死,也犯根本罪。幻师幻化出来的幻人,因有人相,故意杀害时会得支分罪。

  ㈡、发心:即心里生起故意并且相续不断的杀害之心。此相续不断即从加行到究竟之间从未生起遮止杀生的念头。若以恐吓、教训、游戏等的发心而失手将对方打死,则犯支分罪。又若虽故意杀人,但在他人命根未断之前生起了后悔心,中止了故意将人杀死的念头,这样即使他人后来因伤重死去,杀人者得支分罪。

  三、加行:加行分二:自作使他,劝赞人死。

  ㈠、自作使他

  自作包括身作和口作。

  身作:或以拳,或以手持刀、枪、剑、石头等武器,或投毒,或把人囚禁后不给饮食,或把树砍倒,故意把人压死,或以木头、泥土等各种材料制成能走动的假人,将他人杀死,或欺骗他人,故意让他掉入悬崖而死,或送信给自己的怨敌,把他引到凶兽出没的地方,使他丧失性命,或故意把人投入水、火之中,令他送命。

  又《杂阿含经》以及布玛目扎、法友论师的著述中说:若明知国王会把某人(如犯人等)处死的前提下,但还是将他交送出去了,若他人最后未被处死,则犯支分罪;若最后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又若官方追捕犯人时,居士以犯人应被处死的发心而向官方告发犯人的藏身之处,若犯人最终被抓获并被处死,则犯根本罪。如果没有杀人的发心,在施刑罚时使人死去,则犯支分罪。

  又《律上分》、《戒律根本论》中说:若看到他人痛苦而心生悲愍,希望他人早日结束痛苦而去世,在给他人服毒、刺杀等作加行时仍有使他人死去的发心,在究竟时仍犯根本罪。比如因不忍心看到母亲病重的痛苦而想使她早日解脱病痛用药物将她杀死,在究竟时便犯佛制罪中的根本罪和自性罪中的五无间罪。虽然不忍心他人在痛苦中煎熬是贤善的发心,但因此让人“安乐死”还是会犯根本罪的原因,除了佛在经中已有明确规定,因缘果报只有佛才究竟通晓之外,从理论上观察,他人今世招受难忍之苦,然此苦较地狱之苦却已轻松千万倍。若在病中猛厉祈祷上师三宝,念佛诵经,如此将可消除无数地狱痛苦,关于这一点,巴智仁波切在《大圆满隆钦心髓前行引导文》中引用《金刚经》的教证作了论述。大乘菩萨以菩提心摄持,有度人往生净土的能力,则又另当别论,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详细论述。

  又《日光疏》中说:若有人在一天中分别被十人刺伤,其中第一人的谋害会使他在十天中死去,第二人的谋害会使其在九天内死亡,第三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八天里死亡,如此乃至第十人的谋害会使其在当天死亡。这样此人当天死亡后,因为这十人都是具足了发心、加行,且每人的加行都必然会导致究竟断人命的完成,虽然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第十人的加行所致,但上述十人还是均得根本罪。

  口作:有杀人的心,而通过下命令、念咒等而使他人丧失性命,犯根本罪(由此可知,在修密乘四事业法中的诛法时,若未生起悲心,仅以杀人之心修成诛法,也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欺骗他人到危险的地方去取宝等等,若他人因此死去,得根本罪。若有杀人的发心,随喜、鼓励他人去杀人,杀人究竟后,自己也犯根本罪。

  若仅在心中想杀某人,但没有以身口作加行与究竟,造支分罪;若在梦中杀人,不犯(因小乘调伏身口恶业,若在大乘,仍犯支分罪,因大乘着重于意业)。

  使他是以书信、电话等种种方便指使他人去杀人,若最后杀人究竟完成,则指使的人犯根本罪(被指使的人若具足犯缘,也会犯根本罪),若众多人商量后,决定派一人去杀人,究竟后,所有人都得根本罪。

  ㈡、劝赞人死

  若对病人、恶人说:你本来业障重,在世上只会感受无边痛苦,又不能积累福报,还不如死去。他人接受劝告后,便以服毒等等方法自杀,劝赞者自己得根本罪。

  若对具足戒律的病人、善人说:现在你有清净的戒体,现在死去可生天上,或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而且今后就不可能会破戒;或对老人说:上师也在世,僧众的数量众多,念破瓦的加持力大,现在死去能有很大把握往生西方极乐世界。若他人果真因此自杀,劝赞的人便犯根本罪。

  若派人带口信、书信等,教他人自杀,也与亲口劝说相同。

  佛在经中规定,在探望病人或老人时,应鼓励他好好坚持生存下去,祈祷三宝,积福忏罪,获得证悟,弘法利生等等。

  四、究竟:即以发心、加行而断除了他人(包括人、人胎)相连续的命根。

  虽然人的命根每刹那都在生灭,但在名言中一世的命根可认为是一相续,断人命即是以杀人的恶心和加行使这相连续的命根中断。

  又《俱舍论》、《戒律根本论》中指出,如果在被害人死去之前,凶手已提前死去,则以发心和加行而获支分罪,而不造下根本罪。

  与其余的三条根本罪相比,断人命的根本罪不易违犯,但是其支分罪同其余学处的支分罪一样,较易违犯,最容易违犯的就是杀害旁生。

  9、 3、杀生过患

  杀害旁生在居士而言犯支分罪与自性罪,但其果报仍然极为严重。

  1、失坏皈依戒

  佛弟子在最初皈依三宝时,就有了这样的学处:“皈依佛,不得皈依外道诸天;皈依法,断除损害众生;皈依僧,不以外道为友。”若行杀生,就会失坏皈依戒。

  2、来世偿报

  杀生者去世后将堕入地狱中,并有狱卒化现成被自己杀害的牛、羊等众生前来折磨,《正法念处经》云:“设使杀害一有情,一中劫住于地狱。”《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因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唤狱。”

  在地狱业报清净以后,又将偿五百次的生命,也就是说将有五百世被他人杀害而死亡,如华智仁波切根据佛经云:“若杀一有情,需偿五百生”。

  3、现世短寿、多病

  众生至爱者生命,最恐惧的则莫过于他人断除其生命。常有牛、羊将被宰杀时,似有先知,而四处逃窜,被抓回后,四肢簌簌发抖,双目垂泪。尤其是那些蛇、鳖、狗、猫等较有灵性的动物被杀害后,往往阴魂不散,其神识紧紧跟随在仇人的周围,伺机报复。故杀业重的人,往往遭遇无妄之灾,较常见的是现世中罹患不知病因的疑难病症,寿命短促,且多半在凄凉无助的困境中死去。杀生者所生子女常带有先天性的残疾,或多病、夭折,耗尽了做父母的心血和钱财,或与父母处处作对,如冤家相遇一般。

  有人在学佛后,因不愿放弃经营饭店行业所取得的丰厚利润,每天继续宰杀大量的“生猛海鲜”,也有的把利润的一部分用来供养,期望以此抵消杀生恶业。但即使将全部利润都用来供养十方诸佛,仍不能挽回因杀生导致的堕入地狱的命运,在堕地狱等恶报消尽后,才能有机会感受供养十方诸佛所感得的安乐果报。并且曲珠仁波切的《极乐愿释》中说:“若为三宝杀生,其罪超过余罪十万倍”。

  又有人认为动物生来就该被杀,或被杀死得越早,恶业消除得越快,投生善趣也就越快。其实提出这似是而非理由者的心里缺乏悲心,及理智的分析,他们应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假如他人仅仅以“应该被杀”的理由,将他们无辜杀死,他们是否同样也会感受仇恨、恐怖、绝望……?又动物虽是业报之身,但它们对自己的命根却是无比珍惜,被杀害时,猛厉的嗔心又增加了它们的罪业,且只要是凡夫,凡杀害有情必在五百世中偿命,故对自己也有百害而无一利。

  已杀过生的人应尽快忏悔,如果心里生起了忏悔往昔罪业的破恶力和今后誓不再犯的恢复力,则通过依止金刚萨埵本尊等的依止力和观想、持咒的对治力,杀生的果报可望在这一生之中逐渐减轻乃至消尽。

  忏悔杀生罪业,希冀长寿无病、幸福安乐的另一殊胜方便是放生。就象自己将被枪决之前突遇赦免一样,旁生们行将被宰杀前被人救下时也同样会对救命之人感恩戴德,想方设法加以回报。如此既有许多生灵在冥冥中的护助,自己的善良愿望无疑会更顺利快捷地实现。

  以上仅是从小乘的学处出发而作的论述,从大乘角度来说,一切众生无不曾做过自己的母亲,了知这一点后,还去杀害做过自己母亲的旁生,于情于理都相违背。又在大乘菩萨戒中,凡杀一有情,无论他是人、非人、旁生,都犯根本罪。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有许多教证,如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云:

  诸余罪中,杀业最重,

  诸功德中,不杀第一。

  藏地的根桑曲扎大师云:“应断杀生,救护放生,于一切身语之善法中,放生功德最大。”《地藏十轮经》云:

  若离于杀生,一切皆爱敬,

  恒无病长寿,常乐不害法。

  一切所生处,恒乐佛所行,

  常遇佛法僧,速成无上觉。

  又藏地著名空行母根桑曲珍根据亲身体验,在《深道总集空行耳传深义莲花心滴》中云:

  一切高贵卑贱众,今生来世安乐法,

  无此放生更殊胜,转绕瞻洲之功德,

  等同放生一牛犊,念诵七亿观音咒,

  等同放生一小牛,吾至阎罗境见此,

  今莫忘失空行语,励力放生牛犊等,

  乃有无量功德也。

  关于杀生的罪业和放生的功德,还可以参阅索达吉大堪布和丹增嘉措活佛各自所著的《放生功德文》。

  十六、 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10、 1、所破法

  盗戒的所破法是因为偷盗而致使的他人财物的损失,和自己贪心的产生和增长。

  在四他胜法中,最容易违越的即是这条盗戒,故应对这条戒详加研习,如果对盗戒的学处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环境复杂、事情繁多的时候,就很容易破这条戒。

  11、 2、犯缘

  不与取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基又称对境,即被偷盗财物的属性。

  ㈠人:即是属于人的财物(人包括男、女、黄门),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众生)等众生的财物不在此限。财物的范围很广,包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饰品、佩物、人、鸟、家禽、土地、农田、木头、树林、水果、钱(包括黄金、白银等)、舍利子(以恭敬心为供养而偷不犯根本罪,只得支分罪,但若用这舍利子去卖钱等事,只要价值过量,仍会犯根本罪),如意宝等等。总之,凡是人们所需要的,都属于财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财物,得支分罪,而不会造根本罪,这是佛陀以智慧观察后的结果。但在自性罪上,则不论对境是哪类众生,都同样造罪。

  ㈡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论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天葬师,假如该地的天葬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若天葬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㈢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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