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有功,用一点僧物也是天经地义,他的戒律就因为无知而失坏了,因为这一看似很小的事,却为今后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佛在《大集经》中宣说盗取僧众财物的过失时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可见偷盗僧物即使不破根本罪,其过失也无量无边。

  《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从这可见盗僧物之恶业实际上比五无间罪等还要严重。

  《百业经》中记述了不少此类公案。

  如第三十一则公案,记述了一位小陀背比丘,因曾嫌恨作广大布施的母亲而活活饿死了母亲,以及因不愿供养贫穷的僧众而讥讽他们为饿鬼这两件恶业,而在千百世中堕在地狱与饿鬼中,投生为人后,每一世都在饥饿中死去,到释迦佛出世时,作为一个最后有者,虽已出家并证得阿罗汉果,仍不免遭受活活饿死的果报。

  第三十二则公案记述了早在普胜如来时,一位三藏法师因贪污了施主对安居的僧人三个月的供养,并在事发后以愿僧众日后成为不净粪池中的旁生相咒骂,而生生世世都堕在不净粪坑中受报,并因业力尚未消尽,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需在贤劫第五百位佛陀出世时,方消尽此业。

  第三十八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把僧众冬天的衣食费与夏天的衣食费随意互用,且私自享用僧物并随意将僧物赠与他人,而生生世世转生为具有两个上身一个下身的饿鬼,浑身烈火炽燃,被铁嘴的老虎、狮子等猛兽撕咬,且被幻化的恶兽追逐砍杀,其状惨不忍睹,因业力尚重,释迦佛也无力救拨,须待将来他胜佛出世时方脱此苦,获得人身,证阿罗汉果。

  第四十一则公案记述了迦叶佛时一位执事僧贪污了僧众财物,还私自送与亲友,在他人好意规劝时,生起嗔心,将僧众财物一烧而光。因此恶业,使其一直堕在海中成为一房子般大的肉团饿鬼,身上众多铁嘴小虫噬咬,痛痒难忍时,跃入空中,此时身上突然起火,又跌入海中,如此循环不止。

  《百业经》中还有不少此类公案,大家可查阅参考。

  《佛说因缘僧护经》中,详细记述了僧护比丘所见的各类地狱众生的惨痛相状,佛又为僧护比丘——解释了他们的因缘,其中多为私用僧物的果报,如:“不依戒律,顺己愚情,以僧浴具,及诸器物,随意而用。持律比丘,常教规则,不顺其教”、“四方僧物,不打楗椎,众默共用”、“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值”、“出家沙弥,而为众僧,当分石蜜,斫作分数,于斧刃上,少著石蜜,沙弥啖舐”等等。他们因这些过失,而从迦叶佛时起一直堕在地狱中受剧烈痛苦,乃至释迦佛出世时仍在受苦。

  又据《高僧传》记载,在唐朝时,一次国清寺的僧人在半月布萨时,拾得和尚把寺里饲养的牛都赶了过来,并对首座和尚说:“此群牛者,多是此寺知事僧人也。”接着,他就叫起已过世的知事僧的法号,而那些牛也应着叫声一一出列、走过,使全寺僧众惊愕不已。

  因此,我们对属于僧众的财物,都应十分小心地防护,并希望能多多诵读《百业经》、《佛说因缘僧护经》、《宝梁经》这三部经典,以增强自己对因果的认识以及对僧物的重视。

  十七、

  三、邪淫学处

  13、 1、所破法(所破除的对象)

  邪淫学处的所破法是因邪淫而导致的染污心的生长与坚固。

  14、 2、犯缘

  邪淫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㈠非所应行。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女、黄门。在《正法念处经》中,还包括了旁生。钦·文殊友和噶玛巴·不动金刚各自所作的《俱舍论释》中尤其强调了不能与自己的母亲、女儿以及七世宗亲行邪淫。

  非所应行确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后,行不净行的对象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仍有可能犯此戒,下面三条即是可能的犯缘。

  ㈡、非支。即使是合法的夫妻,除双方的小便道外,在其余地方(如口、大便道、手、股间、大小腿之间等)行淫的,均犯根本罪。以上两种《俱舍论释》还指出与妻子连续行淫五次以上的,也犯此不邪淫戒。

  ㈢、非处。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宗喀巴大师在《菩提道次第广论》中列出的非处是:上师附近、塔、庙、众人面前,以及对行不净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处。马鸣菩萨说:

  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

  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

  以上两种《俱舍论释》中还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净行。在汉地,尤应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卧室中供奉佛像、经书,否则每次行淫均属犯根本罪,现在在夫妻卧室中设有佛堂的很多,很严重的罪业因此就在不知不觉中造下了,因此大家应互相转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另外,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脱、佛像、加持品等虽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取下,但在行不净行时,先应取下并放置卧室以外的房间中,否则也属犯根本罪。

  ㈣、非时。即夫妻间也不能行淫的时间,如在白天、月经期间、妊娠期间、产前产后、哺乳期、斋日、病中、苦恼忧郁之时行淫,均犯根本罪。

  二、发心:

  ㈠想:

  有人在与非法配偶行不净行时将对方看作自己合法配偶,或在合法配偶的非支上行不净行时作正道想等,以为如此或可不犯此戒。但此条戒只观待对境,不论这些发心,即只要符合上述的基的四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犯戒,否则不犯。

  ㈡烦恼:

  烦恼分贪嗔痴三毒,邪淫的发心须以三毒烦恼中任何一毒为发心。凡夫行不净行前有以贪心驱使的,如夫妻交合、嫖娼等;有以嗔心驱使的,如怨家相逼等;有以痴心驱使的,如以为借此或可求得养颜驻容、健康长寿等,但在事件过后,多已转变而落于贪心。由此也可见,若未以三毒中任何一毒为发心的,即不在此戒的犯缘之内,如睡眠中被怨家所逼,而毫无觉知,或持戒谨严,虽于清醒时受逼迫而毫无乐受,或已证初禅,断除了欲念等。

  ㈢、等起:

  即乐欲行诸不净行。

  三、加行:

  ㈠、远加行:已生淫意,然未动身口,即已自责而停止,此犯恶作罪。

  ㈡、次加行:起淫意后,已动身至他(她)处,且口说欲词,此犯粗罪。

  ㈢、近加行:已至他(她)处,为欲作不净行,而摩触其身,若身未相交,是粗罪,若为戏乐而故意触碰,则是僧残罪。

  四、究竟:

  凡以我所执著而与境合,过限、受乐,均为犯根本戒,不在这范围内的(如睡眠中,或毫无受乐等),自己不犯(然对方仍可能有犯,具体仍须参照上述条件)。

  但居士在守持八关斋戒时守持的并非邪淫戒,而是与出家僧人一样的淫戒,即应断除一切淫行。

  十八、

  四、妄说自得上人法学处

  15、 1、所破法

  说上人法学处所应破除的是因欺骗他人所产生的损害。

  上人法可以从获得与断除两个方面来理解。获得方面:“上”是指色界、无色界等禅定的功德,“人法”指涅槃的法,这是佛在《毗奈耶经》中的解释。断除方面:“上”指断除,“人”指欲界凡夫,“法”指欲界的五盖——掉悔盖、嗔恚盖、昏睡盖、贪欲盖和疑法盖,之所以称为盖,是指它们能障碍遮盖戒定慧三学功德的产生,其中掉悔盖、昏睡盖障碍定学,嗔恚盖、贪欲盖障碍戒学,疑法盖障碍慧学。

  前面的不与取学处是根本戒中最容易违反的,而这条说上人法学处则是一般人最喜欢违反的。如果一个人学佛的意乐不坚固,与佛法尚未真正相应,则往往会通过直接说、间接说、默示等方式,说明自己已获得佛法中的殊胜功德,最后达到骗取名闻利养的目的。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对名闻利养的要求其实并不高,无非是要博得一部分人的赞誉,满足一下自己的虚荣心或想要捞到几千几万块钱,生活过得与别人一样舒适而已……。但就为这点蝇头小利,却换来了将来长时间在地狱中为痛苦所煎熬,众生的愚不可及由此可见一斑。

  16、 2、犯缘

  说上人法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根本罪。

  一、基

  说上人法的基分为:所缘境、所说义。

  ㈠、所缘境:即是说上人法的对境(对象),也即说给什么样的人听,若犯根本罪,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明五聚

  ⑴人:人即包括一切男、女、黄门。若对境是非人、旁生,得支分罪。

  ⑵口能言:对方有说话的能力,若对方是哑巴、婴儿等,则得支分罪。

  ⑶知所说义:即对方能领会所说上人法的内容、意义,若对方是不能领会意义的儿童等,则得支分罪。

  ⑷神智正常:对不正常的痴狂心乱的人说上人法得支分罪(此处痴狂心乱与五通缘中的痴狂心乱不同,此处是指对方,而五通缘是指自己)。

  ⑸非黄门:《戒律根本论》中指出,黄门心态不稳,异于常人,故对黄门说上人法只造支分罪。《四分律》中未列入此条。

  2、为凡夫身,非为化身:《律上分》和法友论师说,听闻的人本身是凡夫的身体,对身体隐而不现或是非人等的化身说上人法得支分罪。

  3、是他(她)人:上述两条也有可能包括自己,故专门提出应是他(她)人,即对他(她)人说犯根本罪,若在空旷无人之地说上人法,则因说无意义的绮语而得支分罪。

  ㈡、所说义:遣除五盖之世出世之功德。

  犯此条根本罪时,所说的意义应是表明自己具有(明知本不具足的)遣除了五盖等的世出世间的功德。虽已具足,但在非时说(即不必要说时)得支分罪。具体分五个方面:

  1、所断方面:五盖、烦恼障、所知障,及二障的习气。

  2、修证的体性方面:四禅(包括有漏的色界四禅与圣者无漏的四禅)、四无色定(包括有漏的无色界的四无色定与无漏的圣者的四无色定)、八解脱、八胜处、十遍处、沙门四果、无常等的十相、不净观等的十相、凡夫有漏的五神通、圣者无漏的六神通、大乘因位菩萨、果位菩萨、生起次第、圆满次第、大圆满的功德。

  若妄说已得闻思的功德,如假称已通达三藏等,或妄说已得欲界禅定中最低的欲心一境的功德,则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3、功德差别方面:如按印度习俗,在信众供养饮食时,信众会邀请阿罗汉们集中坐到有花垫子的一边,这时若有凡夫比丘故意答应是阿罗汉并坐到了花色垫子上,则犯根本罪;若口未答应,而身体坐到了花色垫子上,则犯支分罪。

  4、果位方面:即以禅定之因所产生的果。比如说看到了天人,听到了天人说的话等。总之,自己曾与天人交往,还有与其余的天龙八部或清净刹土中的空行母等交往,去过极乐世界等清净刹土,等等。

  5、依身体而产生的差别方面:如妄称自己是空行母、瑜伽师、活佛、具不共同功德的大法师等。这些称号都代表着殊胜的功德,如萨迦班智达在《三戒论》中对瑜伽士作的确切定义是:心已安住于究竟本性的修法者,也就是已证得一地菩萨以上果位的修行人。

  现在社会上的假活佛很多,鱼目混珠,其实“活佛”是一种误译,藏文中称为“哲思个”(拉萨音为“朱古”),意为化身或转世尊者,化身有佛、菩萨的化身,也有声缘罗汉的化身,藏地所统称的化身,并非专指是佛或一地以上菩萨的化身,当然也不是指凡夫的业报身,而是指从尚在凡夫位的资粮道菩萨、加行道菩萨直至佛的化身不等,实际的意义为“转世尊者”。但现在除藏地及西方国家外,几乎都流行称作“活佛”,活佛意为现实中活生生的佛陀,他已成为一切众生的皈依处,尽管凡夫很难从外表上判断推理,但至少他们在行持弘法利生的事业,内心有稳固的菩提心,不会损恼众生,没有自相的贪嗔等烦恼;尤其是密法中的活佛,续部中明显指出了临终、入胎、住胎等时候的观想,出胎时的功德,长大后将会行持大乘菩萨行,如果连这些功德也不具备,仍自称是活佛,则无疑会犯根本罪。

  如果自己冒充是活佛、瑜伽师、空行母等,则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这些恶劣的行为还会毁坏佛法,导致人们对真正的“化身”也退失了信心。

  如果碰到有人认定你是活佛,应该问清楚是哪儿的活佛,谁的转世,具有什么功德等等,若是声缘罗汉的化身,则是声缘五道中的哪一道?若是大阿罗汉的化身,则是哪位大阿罗汉?若是菩萨的化身,则应问清是菩萨五道中的哪一道?自己有没有具足菩萨最起码应有的出离心与菩提心?在有人自称是活佛或他人在介绍某位活佛时,也应先搞清楚类似的问题。

  在向他人介绍一位新的上师时应特别慎重,不能以自己的想象进行加工编造,而应如实地介绍他(她)的功德,不能毫无根据地增加一些触及“上人法学处”的内容。比如有人在介绍“活佛”时,兴致一来,便随口称赞这位“活佛”是观音菩萨、文殊菩萨的化身。须知观音、文殊等大菩萨在世俗中已是十地菩萨,只有佛才能了知哪位是十地菩萨的化身,如是信口开河已造下了说上人法的支分罪,并留下了极为严重的后患。因为不切实际和夸大其词的介绍,会使他人期望值过高,而产生寻找过失的心理。如果他们之间已通过灌顶有了三昧耶的关系,便会因此可能犯密乘的根本罪,而将受无边的痛苦。

  不重视戒律,贪求世间名利的人往往很容易造许多说上人法的过失,现在汉地有不少人妄称已得到了法王如意宝的印证,受法王如意宝的委派来汉地化缘,这样为一些世间名利造下了极为严重的恶业。当年藏地常有假冒的“化身”等人去较为富庶的安多等地方化缘,其中有一位喇嘛妄称自己受法王如意宝委托来传法,吹嘘接受自己一次灌顶可消除无始来的业障。人们因对法王怀有极大的信心,没怀疑他的话,而给他供养了上千头牦牛,几斤黄金。最后人们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后,便又找到那位喇嘛,要他交出被拐骗去的财物,有的甚至要把他扭送到公安局,要找他拼命,此事在这一带已经家喻户晓。现在交通非常便利,于是有许多假冒的“活佛”等便又到汉地去活动了,现在汉人中也渐渐出现有人开始自封“活佛”,假称已得法王印证等等的事。

  若有法师假称已通达“五部大论”,已有不共同的修法功德,已亲自得法王如意宝的开许来传法等等,这样借佛法、圣者等殊胜对境来打妄语,罪过远远比一般的对境要严重得多。

  修法是遣除烦恼、获得功德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手段,而闻思又是修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闻思的内容并非外道的法,或是与修法毫无关系的世间法。就象闻思戒律之后便可作为顺利修法的助缘。我们应观察自己有没有修法的功德?有没有闻思的功德?若这也没有,则有没有清净持戒的功德?若连这也没有,则相续中有没有对三宝坚固的皈依心?过不了几年大家陆陆续续还是要回到汉地去,到那时候怎么去向父老乡亲交待?若不好好修学,到时便很容易为了挽救自己的脸面而去犯下说上人法的过失。

  有人认为自己虽然闻思修功德不具足,但对上师有着不共同的信心。这种想法显然自相矛盾,首先对上师的信心与闻思修的功德是相辅相成,而不是截然分开的,若对上师有信心,则肯定能获得上师相应的功德,有一份信心,则必有一份收获;其次,对上师的信心也不是虚无缥缈之物,而是自己能实实在在的感受到的东西,若有信心,以这善根习气,则会经常梦到上师并听取上师的传法、开示,获得上师的各种加持。退一步说,若信心尚不足以梦见上师,则至少白天会时时以崇敬、皈依之心忆念着上师,若连这些征相也没出现,则妄说自己对上师具足信心,无疑是又违犯了说上人法的根本或支分的学处。

  二、发心、发心分为想、发心。

  ㈠、想:于基想无误。即对上述基的对境和所说义的条件确认无误。

  ㈡、发心:即以欺诳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没有上人法的功德而偏偏妄说自己有此功德,且此发心从加行到究竟不间断。若妄说他人有上人法功德,则犯支分罪。若因增上慢(因错认为自己已有殊胜的功德而生起的傲慢),实无功德,而自确认为已有除五盖等的上人法功德,则虽具足加行、究竟,仍不犯根本罪。

  三、加行。说上人法的加行需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㈠、自己说:此上人法内容为自己所说,而非他人所说。若委派他人说,自己得支分罪。他人若明知是妄语而仍宣说,他人便得支分罪,若不知不犯。

  ㈡、自己口说:当他人面口说或在打电话时口说。若以手势、写信来表示,《四分律》中说犯根本罪,《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

  ㈢、与自己相关之语:即表明自己获得遣除五盖等的功德。若妄说经堂中有阿罗汉,得支分罪,进而说“这阿罗汉就是我”时,则犯根本罪。又如悄悄对某人妄说:“我这次闭关时,见到了格萨尔王护法,只对你一人透露一下,不要对别人说。”这也犯根本罪。

  ㈣、无错说:即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说一致,如果心里想表明自己是八地菩萨,而口中说为一地菩萨,或心中想说阿罗汉,而口中说是三果阿那含,则不犯根本罪,而犯支分罪。

  ㈤、言语明显:口中直接、明显地说出。若戏笑说,梦中说,不犯;间接说犯支分罪;快速说而他人未听清,《律上分》中说犯支分罪,《四分律》中说不犯。

  四、究竟。

  即他人理解自己所说之义。若他人因语言障碍而不理解所说之义,则得发心、加行所得的罪业。若他人不明白具体遣除五盖、阿罗汉、菩萨等的意义,但知道对方在说上人法,则对方同样犯根本罪。又如通过打卦、暗示自己有神通等方便,对人妄说以后有大灾难,只有皈依我、供养我才能避免之类,不管他人相信与否,只要听懂了你的意思,便已犯根本罪。

  十九、

  五、饮酒学处

  若饮酒,居士犯支分罪与自性罪,虽不犯根本罪,但饮酒的过失很大,且很容易导致违犯四根本罪。

  17、 1、饮酒过患

  一、总说

  《圣欢喜(比丘)经》中说:“耽著饮酒人,自他皆无利,愚痴色转劣,莫饮如含毒。”意即欢喜饮酒的人,对自己身心造成损害,对他人的善心也会失去,脸色也会变得黯然失色。

  《八师经》云:“酒以能害人,故云毒水。”

  《大萨遮尼乾子经》云:“酒为放逸根,不饮闭恶道……宁使身干枯,终不饮此酒……。"

  《正法念处经》云:“诸天报满命终时,若先世有偷盗业,尔时见诸天女夺其所著庄严之具奉余天子。若先世有妄语业,闻诸天女所说,生颠倒解,谓其恶骂。若先世以酒施持戒人,或破戒而自饮酒,临终迷乱,失其正念,堕于地狱。若先世有杀生业,寿命短促,疾速命终。若先世有邪淫业,见诸天女皆悉舍己,共余天子互相娱乐,是则名为五衰相也。”天人五衰相出现时,前世饮酒、施酒所感的果报较其余根本罪的果报还要严重,饮酒的危害由此也可见一斑了。

  《善恶所起经》指出了饮酒的三十六种过失,《圣欢喜(比丘)经》、《大智度论》指出了饮酒的三十五种过失。巴智仁波切引用经续论典的教证对《圣欢喜经》所列的三十五种过失作了解释,我们在此略作引用。

  在《圣欢喜经》中佛对圣欢喜比丘说:“谷酒、酒粉是放逸的来源,有三十五种过患”。哪三十五种呢?

  1、资财散失:饮酒的人原来拥有一些财物,但饮酒上瘾后,把这些财物都用来买酒,而不以此去作奉养父母等事,并且饮酒没有满足的时候。嗜酒的人最后往往会倾家荡产,弄到拆屋当柴烧的地步,并且酒后神智不清,把家弄得乌七八糟,如厕所一样。

  2、众病之门:饮酒会使胆、眼睛、血液、胃等新增疾病,旧病恶化,导致服药、开刀都已不起作用,结果导致死亡。饮酒后并会在骑马、爬陡峭山坡时摔死,这些醉酒人横死的地方在几代之后还会被认为是不吉祥的地方,有的在饮酒后往后一仰,倒地就死了,酒醉致死人的房子充满了臭气,他的尸体比一般尸体更令人厌恶,在送往尸陀林时人们象对待不净粪一样尽量避免接触。

  3、生起斗诤:人品贤良的转坏,说许多不该说的话,对怨敌说不该说的话,对母亲、姐妹也会谈论不净行方面的话题,所造下的绮语的罪业多如高山,与父母、挚友会互起争吵、打斗,矛盾恶化的互相砍杀,矛盾小的互相争吵,仅仅饮一次酒,就可能会造下一生中都追悔莫及的事。

  4、睹无义:即以不善为友,而趋入不善行。

  5、恶名远扬:出家僧人饮酒,会招致包括天人的耻笑,护法不予护持,他人不相恭敬,最后甚至到了穷困潦倒、无处觅食的地步。在家人饮酒,人品会退失,先前他人还会来询问家庭等大事,但此时再无人来相问了。总之,无人赞叹饮酒,相反,饮酒会导致恶名普扬。

  6、智慧渐寡:醉酒后,虽自以为没有过失,但别人都看到了他的过失,其心中忆念无意义的事,口中吐词含糊不清,即使是通达五明的智者,讲、辩、著都已无能为力。富有能力的人在做调伏怨敌、保护亲友、赚钱等事情时计划失误,成功的计划变成失败的计划,以前曾说的话都已忘记。

  7、所应得物不得;8、已得即失:智慧福报减少的缘故,所应得到的财物会得不到,已得到的马上失去,最后大多在饥饿中死去。

  9、泄露秘密:饮酒的人,口中把不住关,把应当保密的都说出来了,并且受了密乘戒的人都会失坏 “不向外泄露秘密”的这条三昧耶。并且世间上人因醉酒后言语琐碎,而把不应让怨敌听的话都说了出来,而且会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毫无廉耻。

  10、业际颠倒:不饮酒时不说妄语,饮酒后开始作说妄语等不善行,以前的善业荒废,所作事业虎头蛇尾,不能成功。

  11、能力减弱:原先精力旺盛,但饮酒后精力耗散,象在三叉路口徘徊的乞丐一般,脚不能承载身体,手拿不起碗,成为了一个没有能力的小孩子。怨敌伺机制造违缘,非人吸走他的精气,而甚至招致小孩的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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